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及问题/黄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4:15   浏览:8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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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一、对基金市场的一些特征的概括
二、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二)包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三)代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三、基金组织内部控制
(一)基金操作策略的变化几原因
(二)基金的市值表现
(三)决策机制
(1) 外部风险控制
(2) 内部风险控制
(四)代理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 代理人成本的产生
(2) 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3) 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
四、基金投资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况
(二)前十大持有人的披露
(三)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状况信息的披露



一、对基金市场的一些特征的概括
投资基金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兴产品。目前市场上总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7只。虽然产品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这些基金占有的市值却不容忽视。“基金目前持有净值达到1400多亿元,占到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的10%强,已具有了一定引领市场潮流的力量”(1)。所以,基金的状况能够对股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2002年的基金市场,轰轰烈烈地大扩容,惊天动地的行业亏损,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同时,基金市场的走势之弱,也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基金持有人陷入巨额亏损境地。“2002年的基金市场,是名副其实的基金发展年。截至12月25日,2002年度共发行封闭式基金4只,总募集规模为110亿份;发行开放式基金14只,首发募集的规模为447.9亿元,两者合计557.9亿元。这个数字超过了2001年底基金市场规模的七成。因而,2002年,是基金市场历史上的第三次扩容期,也是历史上扩容规模最大的一个时期。大扩容,预示着大发展。2002年度的基金市场确实是一个发展年。 但同时,2002年又是基金市场令人伤心的一年,是名副其实的亏损年。截至2002年12月20日,54只封闭式基金中5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82亿元;17只开放式基金,1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18亿元。整个行业的亏损,预示着市场预期的年末分红已成为水中花。由此,基金业已经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寒冬。”(2)
二、 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去年开放式基金的密集发行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众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推出自己的投资基金产品,其数目之多,次数之频繁,可以得上是空前的。而广大的投资者也给予了相当高的热情,例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第一天就暴出了2.6亿的销售业绩,这一数字在基金惨淡经营的今天,足以为基金管理公司羡慕得不得了。可以说,在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初期,市场给予的是极其热烈的反应,而在那些神话般的销售业绩中,多少搀杂着广大投资者的非理性因数在内。时至今日,基金的发行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一只基金如果募集到20亿的规模,已经算得上是相当成功的了。
(二)包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在这种形势下,众多的基金纷纷采取了包销的手段,将基金的发行尽数委托给承销商包销和银行代销,正是这两个渠道都存在着问题。券商包销,等于是说基金管理公司将发行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销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高枕无忧地旱涝保收。另一方面,承销商承担了巨大的风险,面对有限的市场容量,承销商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往往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地想办法拓宽销售渠道,动用一切的客户资源,而这些方法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承销商只能吞下苦果,将未能发行的基金分额照单全收,于是,很有趣的一幕出现了,一些新发行的基金的大额持有者往往正是这些基金的主承销商,众多的券商一不小心就成了基金的“大股东”,大笔的流动资金被套牢,叫苦不迭。这种条件下基金的发行得不到市场的检验,基金市场的供需状况被严重的扭曲,很容易产生泡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一上市就面临着下跌的压力,基金的业绩也相当的难看。可见,通过包销的方式发行,基金管理公司倒是省事了,无形之中巨大的市场风险被转移到承销商的身上,利益与风险的分配严重的不对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市场扩容,助长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盲目性,中间无疑蕴涵着极大的风险,最后损失的还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三)代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另一种渠道是银行代销。银行拥有最丰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因此,携手银行往往对一只基金的成功发行有着重大的意义。银行的营业厅里,堆放着许许多多基金销售的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不仅如此,有的银行还强迫自己的员工认购指定数量的基金分额,以达到完成银行的销售任务的目的。这种带有行政命令式的认购,严重违背了市场规律,众多银行的职员怨声载道,叫苦不迭。通过这种代销的发行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又将风险转移到银行,银行再将风险转嫁至广大储户及自己的员工身上。由此,一些银行完满的完成销售任务的背后,却是牺牲了广大的员工的利益。如果说投资者面对基金下跌的行情而被套牢是出于市场的风险,那么这些员工的损失就不是单单的市场风险所能解释得了的。这种销售方法已在业内成为公开的秘密和惯用的手法,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之予以监管,监管层的注意力似乎还无暇顾及这方面的问题。
三、 基金组织内部控制
(一)基金操作策略的变化几原因
“基金们在成立之初大多采取的是集中持股的操作策略,从而使得基金在5·19行情以及2000年行情中收益颇丰。数据显示,1998年12月基金整体持股集中度为61%,1999年12月为55.37%,2000年12月为60.75%,2001年12月为59.12%,而到了2002年6月下降为42.03%。基金出现持股集中度下降的趋势,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一是监管力度的加大;二是市场发展的趋势使然,即因为近年来庄股的跳水使得集中投资的做庄模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三是随着大盘股的上市,如中国联通,使得基金找到了可供分散投资的对象。”(3)
(二)基金的市值表现
在这种策略下基金的市场表现如何呢?“基金指数由去年收盘1183点,跌落至12月25日的966点,跌幅达到18.35%。而同期上证综指的跌幅仅仅为13.62%。基金市场的跌幅是股票市场同期跌幅的135%。基金市场在2002年度的弱势确实超出了市场的预期。目前基金指数连续创出历史新低,较股票市场的走势要弱得多。具体表现就是,封闭式基金与2001年末市值相比,持有人的市值损失接近155亿元左右。而且,这种损失,主要体现在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基金市场的这种弱势,超出了市场的预期,也严重打击了基金市场投资者的信心”。(4)由此可见,在整个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基金的重仓持股蕴涵了极大的风险,屡屡有基金上演高台跳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最为明显的就是银广夏案发后大成系基金由于重仓持有银广夏而损失惨重,跌得是一塌糊涂。
(三)决策机制
(1)外部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上,什么时候买进,什么时候卖出,买卖哪只股票,在这些具体的问题上谁掌握有决定权,谁对投资的决策进行监督,归根到底就是外部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我国基金投资决策的形成,通常的做法是基金经理拥有一定额度的投资自主权,比如500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决定投资。而一定额度以上如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就需要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说,基金的决策机制就是在灵活和风险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目前的决策机制以有效控制风险为重点,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的缺点,如何平衡有待进一步探索。
(2)内部风险控制
“降低风险和抵御风险将是基金作为服务性的专业理财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这个风险,一是来自基金所投资的外部市场及基金的投资过程,二是来自基金内部。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是基础,是基金立足之本。对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力度,应该说,主管机关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检查稽核部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检查稽核权力,专司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之职是一个有力的制度,但需要进一步发挥。而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社会独立董事制度也还有细化与深入之处。另外,针对投资风险的量化技术与控制技术需要大力加强研究或引进,使得基金的投资更具科学性与可预测性”。(5)
(四)代理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代理人成本的产生
投资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理层经营权的膨胀,与投资者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一方面基金的巨型化使受益权高度分散,另一方面基金有效的经营在客观上又要求基金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的作出反应,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的经理机构来决定。此外,投资者的搭便车现象以及放任专家经营的态度强化了基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从经济学上分析,投资基金结构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与经理人员的委托关系。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不可避免。这种层层委托的代理关系使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变得更为严重。
(2)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参考英美法基金经理人权义事项的规范以信赖义务最为重要。信赖义务按内容的性质又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基金经理公司有义务对基金投资履行其作为经理人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经理公司合理地相信为了基金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就是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受托业务的唯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说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如禁止内部交易、自我交易。我国现行的基金法制中没有任何条文规范经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对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范。这些制度层面的真空,不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
(3)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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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

深办〔2003〕1号

  《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村党支部(含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务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和村其他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村党支部研究决定,村级组织的选举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二)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必须坚持集体决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说了算;要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
  (三)推进村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推进村务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党务、政务、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村级事务运作程序,推进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全面规范村务公开,促进村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化。

  (四)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党支部在镇委(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镇委(街道党工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等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培养和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四)负责抓好党支部和本村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不断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
  (六)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搞好村务公开,领导和组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的民主选举,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和村民意愿,可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主要有: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镇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政府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领导和支持村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农村基层各项改革,引导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热心为本村村民、外来投资者和外来劳务工服务。
  (四)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管理本村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源,管好本村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五)调解民事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风尚。
  (六)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抓好本村和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民小组的村务工作,村民小组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可成立村民小组党支部,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党支部是村民小组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小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民小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提倡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由党员村民小组组长兼任。

  第八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意见不一致,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委(街道党工委)备案。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做到总揽全面工作而不包办代替。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的关系是协助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村党支部的沟通协调,自觉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依法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监督其做好工作。
第三章 村级党务管理
  第十条
村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讨论本村党务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本村全体党员参加,由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或讨论表决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的组织生活会,支委成员认真查摆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组织本村党员积极参加"分类定责和包户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结合这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表彰优秀党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在镇委(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村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的有效形式,分层次、分类别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村党支部应积极配合镇委(街道党工委)做好本村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为流动党员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村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村干部和青年、妇女入党。
  第十六条 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村党支部要及时向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对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按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对村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提出主导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街道)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村干部的工作政绩考核,除由镇委(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由村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批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镇委(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村级政务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政务是指村级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村级事务。村级重大政务含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定、修改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内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quot;两委"会议研究形成方案,最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村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规划与国土、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规划与国土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二十四条
村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由村基建领导小组或?quot;两委"会议研究确定,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审定后,严格按照基建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公开招投标。施工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抓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安全完工;如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和追究责任。村民小组的基建项目等重大事情要报村基建领导小组或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与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
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的照顾救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由村党支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明户的评选由村党支部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二十八条
道路建设、电网改造、水利建设、自来水安装、学校建设等公益事业,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数字统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工专人搞好统计,经村"两委"集体审核、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草案,经村"两委"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第五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管理必须依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村集体一切收支必须全额纳入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私设账外账,条件成熟的镇(街道)要成立会计代理计账中心或财务管理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监管。村民小组财务可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直接由镇(街道)会计计账中心监管。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要分别配备符合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账目的整理、记账、核算及上报工作,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财务人员。要按财务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费用开支分为日常性开支和生产性开支两种。日常性开支为:工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和业务接待费等;生产性开支为: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对外投资及捐赠支出等。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日常大额开支实行"两笔联签"制度(即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否则不得入账报销。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的,提交?quot;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开支一律由村"两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大额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签字后,交财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开支,应当依据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考察论证和预算的报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坚持执行民主理财制度。
  (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选举,每村推选5~7名有理财能力、处事公道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也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行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二)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本村财务制度的实施;
  (2)检查本村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3)检查会计账目及其他会计资料;
  (4)每月初集中对本村上月的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并以村务公开的形式公布;
  (5)审核本村年终的收益分配方案;
  (6)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后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查处;
  (7)配合上级经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工作;
  (8)受理村民意见,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向村民解释有关理财事项。
  (三)村各项业务的收支单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认可后,方能进行会计记账和核算。
第六章 村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凡村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错误做法。
  第三十八条
对村及村党支部内部重大事项,应当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对村级重大事项应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四十条
研究村务一般应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四十一条
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先经"两委"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和投资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包括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收益的分配);
  (四)土地出租出让;
  (五)基建工程招投标;
  (六)村民宅基地安排;
  (七)需要村民负担的集资、统筹;
  (八)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之前,由村"两委"研究议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并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议题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事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组织实施。

第七章 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党支部负责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村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勇于开拓,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村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办事,不违法乱纪;艰苦创业,不奢侈浪费;说服教育,不搞强迫命令;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团结协作,不搞宗派活动。
  第四十五条
村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与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委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别享受同等职务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不是?quot;两委"委员的计生、治保、工会、妇联等方面负责人,享受"两委"成员同等职务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在镇委(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考评制度。一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届末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四十七条 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每年一次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分别写出集体和个人述职报告。
  (二)镇委(街道党工委)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召开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在听取村党支部集体和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对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和成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镇委(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向各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反馈。
  第四十八条 届末对村党支部每位成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参照民主评议的程
  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优秀和称职票达70%,其中优秀票达到50%以上的,评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70%,其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为不称职。评为优秀的,由镇委(街道党工委)通报表彰;不称职的,要予以诫勉或撤职。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考评工作原则上与村党支部的考评同步进行。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每年一次民主评议,由镇委(街道党工委)派出考评小组会同村党支部共同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届末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参照民主评议的程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为优秀的,由镇委(街道党工委)通报表彰;评为不称职的,由镇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拒不改正的,镇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支部提出意见,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第五十条
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
  第五十一条
建立村务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要追究责任,由上级党组织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INCOTERMS 2000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引言

组别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W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当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但若买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业惯例而买方未适时给予卖方相反指示,则卖方可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都可以拒绝订立此合同;如果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卖方按照A3a)订立了运输合同时除外。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决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于买方指定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接管货物、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付给承运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约定时间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接收货物,则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就按照A4规定指定的人的名称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并根据需要指明运输方式和向该指定的人交货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况在指定的地点内的具体交货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托运单、公路托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所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按照该款给予协助以及按照A3a)订立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当买方按照A3a)规定要求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相应的指示。


FAS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在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但以该项货物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即明确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按照A4规定交货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装载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交至指定的船边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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